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指出,要打造工業互聯網平臺,拓展“智能+”,為制造業轉型升級賦能。這是人工智能連續三年被寫入政府工作報告中,同時也是人工智能首次升級為“智能+”國家戰略。人工智能和互聯網、大數據、物聯網等一起構成了智慧城市的核心板塊,“智能+”則將人工智能與產業發展、經濟轉型、社會治理、文化消費、城市創新等更加密切地結合在一起。在此背景下,我們不能將“智能+”簡單理解為一個技術產業或平臺,而應將其作為開展智慧城市規范治理、促進新型智慧城市建設的重要理念和重要手段,以推進和優化智慧城市標準為切入點,不斷提升我國新型智慧城市的建設質量。
我國智慧城市建設存在的主要應用問題
智能交通系統ITS和智能建筑項目存在的問題。一是重復規劃建設和資源浪費。由于缺乏相關建設標準,無法引導、協調和整合交通、商務、公安等硬件系統和數據資源,各城市在推進交通檢測、視頻監控、智能停車時主要采取新資源鋪陳的方式,使已有的信息化基礎設施“撂荒”。二是“單兵作戰”和“就事論事”。由于缺乏統一的標準接口和系統規劃設想,不僅使ITS、智能建筑等技術標準之間無法對接,也導致信息集成整合和綜合應用困難,使相關項目偏離了智慧城市的發展主線,對城市運行管理支撐效率不高、領域不廣。
物聯網領域存在的問題。物聯網在應用方面涉及工業自動化、公共安全、食品追溯、智慧家居、教育醫療、金融、國防等,在技術方面涉及RFID、紅外感應、GPS等信息感知層及數據傳遞、云計算、數據解析、控制處理等傳輸層,要求在傳輸協議、終端架構、操作系統等層面形成完整的標準支撐。目前主要存在的問題有兩點:一是在物聯網技術上,多種協議和方案的“諸侯割據”,嚴重影響了數據在多個不同網絡間的有效交換;二是在數據處理上,大量非結構化且雜亂冗余的“大數據”,給物聯網的數據挖掘、計算、降噪等造成了極大的技術障礙。
智慧社區建設存在的問題。智慧社區建設涉及樓宇、家居、治安監控、醫療護理、食品藥品監管、數字生活等內容,同時需要協調信息管理、民政、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社會保障、綜治及社區居民等主體,且在系統建設和信息交互過程中需要與已有的社區事務受理、社會綜治等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系統做好整合銜接,保障國家“互聯網+”政務服務、政務服務“一網一門一次”改革等宏觀要求更好執行,絕非一個街道政府或社區居委會就可以承擔和實施的。缺乏科學適用、兼收并蓄的建設標準,就不可能實現相關方在智慧社區層面的協同配合,并在此基礎上實現與其他社區乃至整個城市運營管理的融合一致,達到1+N>N+1的效果。
公共文化信息化建設存在的問題。城市公共文化信息化建設和服務是實現城市本質的“軟性城市基礎設施和基本保障”。但由于缺乏相關標準的規范和指引,我國城市公共文化服務普遍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策劃和管理模式,并成為政府主導、行業協會參與的城市宏觀規劃和管理活動,城市居民“缺席”和“被服務”現象比較突出,并已成為現階段城市公共文化信息化服務的主要問題。
智慧城市規劃建設質量不高的深層原因
基礎標準缺失,整體共享互利性較差。城市是超級復雜系統,要協調智慧城市的不同版塊和滿足信息社會的多元需要,最重要的是“立規矩”和設置“游戲規則”。由于缺少關于信息與數據的定義、獲取和處理應用的“基礎標準”,使同一信息或數據,不僅在不同渠道的定義和收集中不能實現標準化操作,在不同領域的處理和控制應用也很難實現互利共享。需要在技術、行業、部門的具體標準之上,研究制定具有規范性和支撐性的“基礎標準”,為各種城市數據的“置換”和“共享”提供支持。
部門標準雜多,缺乏城市統一接口。目前的智慧城市建設,各地的主要做法是多部門分頭主導推進,如交管部門負責智慧交通、信管部門負責智慧政務、商務部門負責智慧物流、衛生部門負責智慧醫療、教育部門負責智慧教育等,同時也負責制定本部門的建設標準。這在本質上屬于“各人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由此而來的相關標準,盡管便于內部資源配置和評估,但缺乏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和統一接口,不僅導致了“多對多”和“多對一”的亂象,也是當下智慧城市項目規劃混亂、重復建設和系統交叉重疊、“智慧城市越建設,城市運行管理越不智慧”的根源。
價值標準“經濟化”,規劃建設淪為“燒錢”競賽。中國智慧城市建設的突出特點是過分強調基礎設施建設和新技術研發應用,受其影響,相關標準評估主要圍繞著地理信息系統、遙感、三維仿真、數字城市、電子政務、數字交通等展開,這是“經濟型城市化”發展模式在城市信息化領域的直接體現,也在很大程度上使智慧城市規劃建設淪為新一輪的“燒錢”競賽。我國城市信息基礎設施已不輸于西方發達城市,目前最重要的不是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和資金投入力度,而是如何“盤活”已有的基礎設施、信息和數據資源以及管理服務體制機制,探索建立一條低成本、高收益的精明增長模式。
“智能+”應作為智慧城市標準制定的重要組成部分
將“智能+”納入智慧城市標準制定。在國家和地方即將啟動制定“十四五”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時,應將“智能+”作為智慧城市標準制定的重要組成部分,并依據“加強頂層設計,完善法規標準”的要求,予以先行啟動。在具體研究制定中,應注意摒棄條線管理的藩籬,以應用為導向統籌規劃,做到層級明確、條理清晰、操作性強,同時跳出技術和投資層面,進入技術集成、綜合管理、需求捕捉和完整實現的系統層面,能夠指導智慧城市全要素、全領域、全周期的活動。
以“智能+”推進智慧城市重要標準研制。一是智慧城市要素體系標準。盡快以標準的形式向各方提供一套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智慧城市要素體系,用以識別從智慧城市理想目標到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服務的具體著力點和投射路徑,建立智慧城市總體目標和具體措施、手段之間的規律性聯系,為城市因地制宜、有的放矢開展工作提供指引。二是智慧城市評估診斷標準。雖然國家已發布實施GB/T 33356《新型智慧城市評價指標》等評價標準和GB/T 36333《智慧城市頂層設計指南》等設計指導標準,但相互間的配合銜接性還不強,體系也不夠完整。因此,有必要以智慧城市的核心內涵為綱,依托城市規劃和建設目標方向,補充制定具有操作性且與已有標準協調配套的智慧城市評估診斷標準,找準“城市病根”并開出有效“處方”,科學評估城市的運行軌跡,并把控城市發展的節奏和質量。三是數據利用和共享標準。建立多來源數據的挖掘、歸并、共享所需標準,可降低數據生產成本、提高數據運用效率,并有助于解決大量數據的浪費閑置和低效配置,實現針對具體城市管理需求的最有效的數據定義和挖掘,并通過定向的數據處理運算,獲取指導城市決策的可靠結論,充分發揮大數據助推城市管理的作用。
重視“智能+”在標準試驗驗證中的運用。中國地域廣闊、城市眾多且發展不均衡,不同區域的智慧城市建設呈現出明顯差異。選取富有代表性的城市和地區,開展標準或標準草案的實施工作,為標準的大范圍實施應用積累經驗、探索路徑,同時也有助于驗證標準在不同類型城市的適用性,并在不同城市的實施結果之間形成有益的對照分析,探索對國家和地方層面的城市管理及決策有重大意義和價值的解決方案,為全球的智慧城市規劃建設提供中國經驗和中國標準。(劉士林、馬娜)